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預告修訂「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

刊登日期:2020/5/29
發文日期:2020/5/1
發文文號:府文藝字第1090005689B號
主旨:預告修訂「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。
發文機關:苗栗縣政府
依據: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二項及154條第一項。
公告事項:一、訂定機關: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
二、訂定依據: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。
三、「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」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如附件。
四、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,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:
(一)承辦單位:苗栗縣政府文化觀光局
(二)地址:苗栗縣苗栗市自治路50號
(三)電話:037-352961#615
(四)傳真:037-331131
(五)電子郵件:janeku@mlc.gov.tw
附件:
  • 苗栗縣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認證管理辦法第四條修正草案
  • 版權所有 © 苗栗縣政府|36001 苗栗市縣府路100號(第一辦公大樓)、36046 苗栗市府前路1號(第二辦公大樓)
    電話:1999(限苗栗縣內撥打), 037-322150(外縣市)
    服務時間:上午8:00~12:00、13:00~17:00(彈性上班時間:上午8:00~8:30)